農業農村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
財務印章管理辦法
財會中心〔2020〕7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農村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心”)財務印章的管理,加強對財務事項監控力度,防范財務管理風險,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財務印章包括財會中心、基金會、黨組織和工會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名章(簡稱“人名章”)以及中心和基金會的發票專用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
第三條 由于機構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變動,或者需要更換舊財務印章的,由財務處提出刻制申請,經中心和基金會主要領導批準,并按程序報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印章刻制完成由財務處進行備案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財務處為中心和基金會財務印章的使用部門,其他部門不得申請和刻制財務印章。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五條 財務印章由財務處專人保管,出納崗負責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保管,會計崗負責人名章保管。財務印章保管人員應盡職盡責,妥善安全保管印章,不得隨意放置。財務處處長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管人員接收印章必須進行登記,填寫財務印章保管登記表。保管人員因出差、休假等原因暫時離崗的,有關印章由處長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并辦好交接手續。
第七條 財務印章如有遺失,印章保管人須立即向處長和分管領導報告,并及時通知銀行凍結使用。財務處應盡快刻制新印章。
第八條 財務人員調動或者調崗時,須辦理印章交接手續,交接財務印章及相關資料。移交過程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同時監交。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九條 使用財務印章必須基于發生的真實合法手續,完備的財務會計業務,禁止非財務事項加蓋財務印章。因特殊原因使用財務印章的必須辦理財務印章使用審批手續,經中心分管財務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財務印章因特殊情況需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載明事項,經中心分管財務領導批準后由監督人及經辦人共同外出辦理。
第十一條 財務印章保管人員應對特殊用章事項進行登記,日常財務工作使用財務印章不需要登記。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財務印章保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因啟用新印章等原因而失效的舊印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及時收回,并按規定送交有關部門封存或銷毀,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收回印章時當事人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財務印章受損需要更換時,應提前做好準備工作,確保及時更換銀行預留印鑒和通知各有關單位續辦有關業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會計業務處代管的農業農村部有關財務印章按照相關部門的管理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 掛靠中心管理的中國農業會計學會財務印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農業部財會服務中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財務部門印章管理辦法》(財會中心[2009]10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