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2022〕1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固定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確保固定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結合基金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為滿足基金會日常辦公、提供社會服務等需要而持有的、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第三條 基金會固定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盤點清查、統計報告、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基金會按照統一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分管辦公室秘書長負責基金會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固定資產實物管理,財務部負責固定資產財務管理,各部門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六條 辦公室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修訂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二)負責審核、匯總各部門固定資產購置申請;
(三)辦理固定資產的采購、驗收、卡片登記和發放;
(四)負責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的日常維修;
(五)負責固定資產實物賬的管理,組織實施固定資產統計、評估和清查等工作;
(六)負責根據各部門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調配;
(七)組織固定資產處置事宜;
(八)每年定期組織固定資產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九)管理和維護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固定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 財務部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固定資產財務核算;
(二)配合辦公室進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第八條 基金會各部門設置1名兼職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提出本部門固定資產配置計劃請示;
(二)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和日常維護;
(三)部門內工作人員調動和退休時,負責辦理其個人保管和使用固定資產的交接手續;
(四)對擬報廢固定資產提出處置申請。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配置應從滿足基金會履行職能、促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和配置標準出發,充分考慮財力的可能性、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以及與現有固定資產的相互配套,遵循工作需要、節儉適用、節能環保、從嚴控制的原則進行配置。
第十條 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配置相應資產:
(一)新增工作人員;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
(三)現有固定資產按程序處置后需補充;
(四)現有固定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滿足一般辦公需要的辦公設備、家具等通用資產購置,實行年度配置計劃管理。年度資產配置計劃按以下程序編制:
(一)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使用時間,通過辦公系統提交辦公室;
(二)辦公室綜合考慮基金會資產存量狀況等因素,審核、匯總年度資產購置申請,提交秘書長會議研究;
(三)凡能夠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四章 采購管理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采購、驗收及領用,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辦公室按照秘書長會議審定意見實施采購;
(二)辦公室對供貨商送達或自購的資產逐一進行質量和數量驗收,并填寫《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設備簽收單》(附件1)。驗收合格的資產,辦公室登記固定資產臺賬并貼資產標簽;
(三)各部門資產管理人員到辦公室領取資產,填寫《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設備簽收單》。
第十三條 辦公室憑請示、會議紀要、發票、合同、設備簽收單、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報銷手續。財務部應嚴格把關,手續齊全的,要及時納入財務賬管理,對手續不完整的應退回補齊相關資料后再辦理報銷手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應妥善使用管理資產,防止人為原因造成資產損壞、浪費和丟失。辦公室設立專人負責基金會固定資產和信息系統管理,對新購資產和資產變更情況應及時登記。
第十五條 辦公室負責建立固定資產實物賬及固定資產卡片,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并及時錄入固定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固定資產實物賬記載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資產類別、名稱、用途、入賬價值、規格型號、取得時間、使用部門、使用人、保管責任人等。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的領用、保管、盤點等工作。做到資產明晰、管理到位、有效使用、責任到人。
第十七條 接收社會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基金會《非貨幣捐贈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對于盤盈和盤虧的固定資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經秘書長會議批準后,按有關要求辦理接收、領用、注銷卡片等手續,財務部按照要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 調劑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根據各部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和實際需求,與各部門協商一致,提出調劑建議,由固定資產調出部門填寫《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設備調撥審批表》(附件2),經固定資產調入部門確認、財務部審核、分管秘書長審批后,由辦公室完成調劑手續。
第二十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調離或退休的,應履行資產移交手續。各部門資產管理員應填寫《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固定資產使用變動表》(附件3),經部門負責人確認后報辦公室,辦公室審驗無誤后方可辦理調動或退休手續。辦理移交手續后,辦公室應及時調整固定資產實物賬及固定資產卡片。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出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秘書長會議審定后辦理手續。收回時應進行勘驗。
第二十二條 每年12月底之前辦公室會同財務部對上一年度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
各部門資產管理人員應對由辦公室提供的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實物明細逐項核對,及時將資產使用和變動情況告知辦公室。
第六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辦公設備類資產最低使用年限為5年,辦公家具和車輛類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則上不得更新。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處置的情形包括:
(一)已達強制報廢年限;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論證,無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
(三)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處置程序:
(一)擬處置的固定資產,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固定資產處置審核審批表》(附件4),經分管秘書長審核后報辦公室;
(二)辦公室會同財務部組織(或聘請)專業人員對擬處置資產進行技術鑒定,提出處置意見;
(三)辦公室根據技術鑒定意見,提出處置方案,經財務部會簽后報秘書長會議審定。處置金額高于100萬元(含),需報理事會會議審定。
(四)秘書長會議審定的報廢資產由辦公室聯系社會回收機構統一處置;
(五)辦公室根據處置結果和有關憑證及時調整固定資產實物賬,財務部同時調整財務賬。
第二十七條 因非正常原因損壞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辦公室應邀請有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出具鑒定意見,并根據鑒定意見提出對責任人和資產的處理意見,報請秘書長會議審定。辦公室依據《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固定資產處置審核審批表》及秘書長會議紀要,辦理有關資產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丟失的固定資產,應由使用人提交書面說明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填制固定資產處置審核審批表,由辦公室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請秘書長會議審定,辦公室辦理有關資產注銷手續。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固定資產丟失的,當事人應作書面檢討,并照價賠償(按規定使用年限折舊后計算賠償額)。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提出處置的固定資產,經技術鑒定已達報廢年限但仍可以使用的,應繼續使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相關責任,每位工作人員都有依法維護固定資產安全完整、管好用好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對固定資產管理使用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固定資產管理,導致固定資產丟失或損壞,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擅自批準固定資產處置,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資產造成丟失和損壞,不報告,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
(四)不如實填報有關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固定資產領用驗收單;
2: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固定資產調撥明細表;
3: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固定資產使用(變動)單;
4: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固定資產處置審核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