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非貨幣捐贈管理辦法
基金會〔2022〕12號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接收非貨幣捐贈,加強捐贈物資的管理使用,保護捐贈人、受助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貨幣捐贈是指捐贈人以非貨幣形式提供的各類慈善捐贈,包括:商品物資、儀器設備、有價證券、藝術品、圖書、知識產權、房屋不動產等。
第三條 基金會接受非貨幣捐贈,應當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基金會接收的捐贈財物須為捐贈人合法、非質押、非爭議財產。
第四條 基金會資金管理部負責募捐、捐贈協議起草、捐贈物資接收、驗收及用途落實等工作,負責與捐贈人進行聯系溝通。捐贈協議須載明捐贈人、受益人、捐贈時間、地點以及捐贈物資的用途、種類、數量、質量和價值等要素。
如捐贈善舉是依據捐贈人生前遺愿進行的,基金會與受托人、捐贈物管理者等相關當事人要做好銜接溝通工作,做好捐贈物資的接收、管理、拍賣變現、使用等工作,努力實現捐贈人意愿。
第五條 基金會應事前對擬接收的非貨幣捐贈資產狀況、產權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對捐贈協議進行審核把關。發生捐贈糾紛的,應先由捐贈方、基金會及受益方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司法程序解決。
第六條 基金會尊重捐贈人意愿,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捐贈財產。確因預期應用情景或受助人發生變化,捐贈物資不能按指定用途使用的,基金會可依據捐贈協議有關約定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或用于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非貨幣捐贈的入賬價值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捐贈方提供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憑據上表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
(二)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三)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以名義價值入賬。
(四)勞務捐贈,不予確認入賬價值,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第八條 基金會建立非貨幣捐贈臺賬,捐贈物資有指定受益人的由資金管理部進行登記管理。捐贈物資由基金會使用或受益人不確定的,由辦公室負責登記管理。基金會不設物資管理倉庫,普通捐贈物原則上由捐贈方直接將捐贈物資運抵受贈方,基金會資金管理部負責安排專人到受贈方所在地與受贈方一起驗收捐贈物資的數量和質量,辦理驗收手續,填寫三方(捐贈方、接收方、基金會)驗收單。財務部根據資金管理部提供的捐贈協議、物資捐贈驗收單向捐贈方開具捐贈票據。捐贈給基金會使用的物資,由辦公室進行管理。
書畫藝術品、知識產權、房屋等捐贈物品在拍賣或售出變現前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基金會向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和驗收清單。
有價證券的實物憑證由財務部負責登記和管理。有價證券電子憑證由資金管理部和財務部共同管理,資金管理部建立臺賬備查。有價證券的變賣操作由資金管理部負責。
涉外捐贈,基金會向業務主管部門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九條 基金會接收非貨幣慈善捐贈,價值50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價值500萬元以下的,由秘書長會議研究,報請理事長審批。
第十條 基金會接受非貨幣捐贈的數量、價值、慈善用途及實際執行情況須在基金會網站上及時公示,并在基金會年報和年度審計報告中披露,接受捐贈人及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