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信息公開行為,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利益相關方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基金會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規,結合本基金會章程要求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信息公開,所公開信息應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條 基金會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統一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統一信息平臺),公開下列信息:
(一)本辦法規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 基金會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
(一)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四)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五)基金會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基金會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信等網絡平臺;
(六)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第五條 基金會應當公開的基本信息還包括:
(一)按年度公開在基金會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
(二)基金會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第六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時限,將年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后的財務會計報告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金會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募捐信息。
第八條 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與基金會網站公開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況;
(二)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項所規定的信息。
第九條 基金會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該項目的名稱和內容,項目結束的,應當公開有關情況。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還應當公開相關募捐活動的名稱。慈善項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還應當公開相關慈善信托的名稱。
第十條 基金會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終止后有剩余財產的還應當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基金會發生下列情形后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重大資產變動;
(二)重大投資;
(三)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前款中規定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基金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定。
第十二條 基金會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后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第十三條 基金會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為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每個公開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信息條目。需要對統一信息平臺的信息進行更正的,應當填寫并公布更正說明,有獨立信息條目的在相應信息條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十六條 基金會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七條 基金會對外公開有關機關登記、核準、備案的事項時,應當與有關機關的信息一致。基金會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間應當一致。基金會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應當與其在統一信息平臺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九條 基金會信息公開工作由資金管理部牽頭負責,辦公室、財務部根據分工協助完成。需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的信息,由辦公室負責校審,報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逐級審核后再予公布。重大信息公布需經秘書長會議審核后方可發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